i2202080  立法院31日三讀修正通過食品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未來若在食品中添加未經許可添加物並致人於死者,最高可處無期徒刑,併科2000萬元以下罰金;危害人體健康則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1000萬元以下罰金。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中規定,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在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不得攙偽、假冒或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添加物,違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800萬元以下罰金。

若致危害人體健康者,則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若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500萬元以下罰金;若致人於死,可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2000萬元以下罰金。

院會也三讀修正通過,食品內容物、添加物的名稱應在容器或外包裝上明顯標示,若有2種以上的混合物,也應分別標明百分比、淨重、名稱等,並註明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與地址等。

院會同時三讀通過,雖然沒有受到財產損害的消費者,也可請求賠償,並準用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提出消費訴訟。

院會另外通過附帶決議,中央主管機關應研議設置食品安全保護基金,做為健康風險評估及消費訴訟補助等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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