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2213318  公務員酒駕懲處遵循標準出爐,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28日表示,視個案情節,最重免職;軍警人員依現行規定,主管考核監督不週可追究行政責任,其他公務機關亦得擬定規範或就現行相關規定,給予連坐處分。


公務人員酒後駕車肇事造成社會輿論關注,嚴重損害政府形象,人事總處上午邀請銓敘部、內政部警政署及中央與地方各主管機關開會研商達成初步共識,「懲處基準」將簽奉行政院核定後,通函各機關據以實施。

相關規範重點如下:

一、公務人員如酒駕肇事者,視個案情節予以嚴處,最重予以1次記2大過免職。

二、公務人員如有酒駕行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訂之酒精濃度標準及個案情節,予以記過1次至記1大過之懲處,未達酒測法定標準者,亦予以申誡2次之懲處;又如5年內有第2次以上酒駕行為者,依情節予以記過1次至記1大過之懲處。

三、各機關如考量業務或機關屬性亦得訂定較上開建議懲處基準更為嚴格規範;至有關教育人員部分則建議參照辦理。

人事總處說明:由於警察人員及軍職人員係以維持公共秩序、國家社會安全為主要職責,並強調服從紀律,其身分屬性有別於一般行政機關公務人員,因此,該2類人員如發生酒駕行為,依其現行相關規範已有課予主管人員考核監督不週之行政責任。

至其他機關人員得基於實務需要,由各機關自行審酌是否比照軍、警人員訂各級主管考核監督不週之規範;另亦得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其所訂獎懲標準表等相關規定,斟酌所屬公務人員酒後駕車嚴重情形,就主管人員考核監督不週之情形,予以處分。

又基於公務人員應本誠實之旨,對於經警察人員取締之酒後駕車行為,未來將課予其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人事單位之責任,如未予主動告知,將予懲處。

人事總處進一步表示,為確實宣導公務人員酒後不開車,建立酒駕零容忍觀念,已於6月21日通函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請各機關於內部公開集會及其他場合廣為宣導,人事總處亦將在7月26日辦理之行政院人事主管會報加強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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